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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部分条款的通知

关于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部分条款的通知

福建省招标投标协会 昨天

闽建筑函〔2020〕50号

各有关单位:

  针对《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政策调整的需要,经研究,现对其部分条款予以修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用本第8章第1节第九项“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中的“注:1.投标人应附上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许可证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修改为“注:1.投标人应附上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许可证扫描件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开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专用本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有关现金形式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上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修改为“……。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开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上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专用本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第3点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增加电子投标保函提交形式要求(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由招标人写明具体要求。通用本2章第2节“投标须知”第21.5款中的“投标人以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下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修改为“投标人以纸质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下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第4.3款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有关情形修改如下:

  (一)“(9)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处于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状态”修改为“(9)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处于被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在本项目(标段)所在地的投标资格状态”。

  (二)“(11)企业法人、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的规定,修改为“(11)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企业法人仍处于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或仍处于被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质量安全黑名单或文明施工黑名单管理期限内。”

  三、对于通用本第3章第2节“评标办法和标准”中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第7.1款、综合评估法第9.1款、简易评标法第7.1款的规定, 删除第(1)项并相应调整为“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1)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是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2)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若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四、删除专用本第1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3.2款中的“(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同时删除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第2点的“(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

  五、通用本第4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第2.5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修改为“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删除专用本第4章第3节第2.5款中的“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六、通用本第4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增加一款,即“12.6 承包人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8号)的规定建立工资专户,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应按规定将人工费部分单独支付至工资专户。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开户银行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承包人代发工资,在签订分包协议时,与承包人一并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通用本第4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2.4.4款第(2)项调整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商业汇票等非货币形式支付进度款。”

  七、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即2020年8月1日及以后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闽建筑函〔2020〕50号附件.doc

附件1

修订后的投标须知前附表部分内容

1.

18.1/ 18.2.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元人民币;

2、投标保证金形式: 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第    种形式提交:

现金形式: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招标项目编号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到银行查询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并以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投标保证金到帐证明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开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上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号:

银行存款利率类型为:银行存款同期活期利率,并从投标截止当日开始计息。

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为:税务发票

......

3、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

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年度投标保证金凭证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以纸质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下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由其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核验)将投标保函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做好接收工作,并由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投标人已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写明具体提交要求)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附件2

修订后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3) 为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

4) 为本项目(标段)的代建人

5) 为本项目(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6) 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 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有隶属关系

8) 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

9) 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处于被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在本项目(标段)所在地的投标资格状态;

10) 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

11) 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企业法人仍处于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或仍处于被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质量安全黑名单或文明施工黑名单管理期限内;

12)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4) 在本次投标中,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