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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仟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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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公路水运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沿海各港口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沿海各港口局自行明确承担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或部门)的指导。

  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沿海港口管理部门应将市、县级负责交通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及负责人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行业标准;

  (二)负责省级审批(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省级审批(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查以及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和造价资料备案等工作;

  (四)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指标与指数、主要材料价格等信息;

  (五)负责全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市场信用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

  (七)指导、督促全省交通造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沿海港口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行业标准;

  (二)负责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沿海港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沿海港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查以及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和造价资料备案等工作;

  (四)协助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公路工程: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省级审批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等造价管理工作,以及负责普通国道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重大设计变更造价文件审查。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审批的普通国道、省道等造价管理工作(普通国道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重大设计变更造价文件审查除外)。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乡、村道等县(市、区)级审批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水运工程: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审批的航道(防波堤)等造价管理工作,以及负责省级审批的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投资估算审查。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审批的内河港口航道工程、陆岛交通码头等造价管理工作。沿海港口局负责所辖港口航道工程等市级审批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据造价审查意见开展设计文件审批工作。负责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相应公路水运造价管理制度、造价依据等开展造价审查工作,出具造价审查意见,并同时报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负责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或部门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负责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可按相关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造价审查工作。承接造价审查的单位应向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并接受监督管理。

  县、乡、村道、陆岛交通等小型项目造价审查可采取集中打包方式进行委托,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章 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条 建设单位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及负责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并对编制的造价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二)应组织咨询、设计等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前后阶段造价对比分析工作,编写分析报告,与设计文件同时报送审查审批单位

  (三)应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应当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项目年度费用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建设单位还应定期对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内部检查,编制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报送相应负责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

  (四)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在申报施工许可前,将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报相应负责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依据

  (五)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制定造价管理要求,在合同中明确与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造价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造价管理的关键岗位、人员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和组织开展相关检查,严格评价制度,督促各从业单位建立健全规则制度,及时整改问题;

  (六)对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水运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应做细做实涉及敏感点的方案优化工作,结合全寿命周期费用,做好技术经济比选;应科学合理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根据相关依据规范编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有关规定、标准、造价依据编制造价文件,保证造价文件深度和质量,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还应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及相关规定做好前后阶段及类似项目的造价对比,分析造价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所从事的造价监理工作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做好工程量清单核算、计量支付、变更、结算等造价监理工作,确保签认的工程价款等资料真实、准确、有效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合法、及时、真实和准确地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公路水运工程投资估算规定等编制;设计阶段,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公路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110%。政府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不得超过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的110%。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事项、投标人需提供的报价基础资料内容与要求,明确价格调整办法。

  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和勘察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变更发生费用变更;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查审批程序后,合理确定变更费用。

  由交通主管部门、沿海港口局及负责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审查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定提供设计图纸、有关概(预)算文件、计算书、变更前后数量及费用对比情况等资料

  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十七条 由于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调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等需要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建设单位根据《福建省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组织编制调整概算文件,并按规定的程序报送。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

  第十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办理时限,并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提出结算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编制工程决算竣工决算报告造价执行情况报告,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决算报告应送相应负责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后,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方可组织验收。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造价执行情况报告应总体反映工程建设全过程中主要阶段的造价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的工程概况、投融资方式、建设管理模式、概算执行情况、造价管控目标、措施、成效及体会,以及上级单位对本项目的造价管理或投资控制方面的考核评价情况等。造价执行情况报告应归入建设单位的项目执行报告。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严格履行合同要求,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包括估算、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工程决算等的编制与审核)。

  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核体系,完善质量控制、操作流程、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制度,加强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合法、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地开展造价咨询活动。

  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成果文件应符合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签盖企业印章,对成果文件质量负责,接受交通主管部门或负责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造价咨询企业应按规定向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提供本单位的企业概况、从业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动态,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从业行为执行住建部、交通运输部《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并对编制的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鼓励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素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负责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相关工作纳入单位绩效考核。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纳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管体系,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进行信息登记等信用情况监管,并建立全省统一的造价信息平台发布信息。

  第二十四条 我省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使用的造价软件应经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测评,测评通过后方可使用。造价编制单位应在成果文件编制说明中说明所采用的软件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福建省水运工程项目除执行本细则外,可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造价管理。

  我省公路养护项目参照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进行造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省厅发布的其他有关造价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